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六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六八八號),本院裁定如左:
右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