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九十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1年交附民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七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交簡上字第九十五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五百零五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八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漢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