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3年度桃補字第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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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桃補字第71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陳銘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南昌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7,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6日

書記官陳家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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