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7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正銘 寄桃園市○○區○○路0000號7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麗玲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166元(126,100+3,06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王帆芝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