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簡字第7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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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簡字第7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林正銘 寄桃園市○○區○○路0000號7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鄭麗玲 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9,166元(126,100+3,066),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楊奕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至命補繳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5日
書記官王帆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