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度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二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本署九十二年度執助字第八六九號竊盜案件受刑人甲○○,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三十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八三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三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確定。茲因受保護管束人在保護管束期間屢傳、拘提不到,其行為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之規定,情節重大,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之規定,聲請撤銷緩刑宣告等語。
二、前開聲請,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二○八三號刑事判決及函文等附卷可稽,核其聲請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二款、第七十四條之三第一項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胡堅勤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文美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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