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7年上訴字第1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1222號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戊○○5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選任辯護人 蘇正信 律師
蔡進欽 律師 蔡弘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陳文欽 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黃溫信 律師
黃紹文 律師 徐美玉 律師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正嘉 律師被告丁○○
樓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庚○○被告丙○○選任辯護人 李宗貴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8年7月7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明章
法官顏基典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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