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624號上訴人即被告乙○○
98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甲○○○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97年2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9,6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金虎以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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