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13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單獨聲請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96年度偵字第1050號)確定,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按,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皆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亦經被告供承在卷,參照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第220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曾盈靜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附表:
┌──┬──────────┬───┬─────┐│編號│電子遊戲機IC版名稱│數量│備註│├──┼──────────┼───┼─────┤│1│森的 石松 │2片│甲○○所有│├──┼──────────┼───┼─────┤│2│ 超武空 │2片│甲○○所有│├──┼──────────┼───┼─────┤│3│GAMERA│3片│甲○○所有│├──┼──────────┼───┼─────┤│4│BIGCHANGE│4片│甲○○所有│├──┼──────────┼───┼─────┤│5│北斗的拳│3片│甲○○所有│├──┼──────────┼───┼─────┤│6│ 超悟空 │4片│甲○○所有│├──┼──────────┼───┼─────┤│7│POPEYE│2片│甲○○所有│├──┼──────────┼───┼─────┤│8│番長│1片│甲○○所有│├──┼──────────┼───┼─────┤│9│代幣│695枚│甲○○所有│├──┴─┬────────┴───┴─────┤│合計│電子遊戲機IC版21片、代幣695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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