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59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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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九七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八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一四二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懲治盜匪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盜匪等罪,先後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結果,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王兆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翠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