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九號
原告南亞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旭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佰伍拾貳萬陸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貳拾萬元或同面額之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甲、原告方面:
一、聲明:除假執行擔保金額外,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旭復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旭復公司)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間向原告購買銅箔基板,合計貨款新台幣(下同)三百五十三萬三千零八十七元,實欠三百五十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一元迄未給付,屢經催討未置理,爰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該欠貨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證據:提出貨款明細表影本一份、統一發票及成品交運單影本各十一張為證。
乙:被告方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旭復公司於八十九年三、月間向原告購買銅箔基板,合計貨款三百五十三萬三千零八十七元,實欠三百五十二萬六千二百二十一元迄未給付,屢經催討未置理,爰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該欠貨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情,業經提出貨款明細表影本一份、統一發票及成品交運單影本各十一張為證,核屬相符,被告則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應認原告之主張為可採信。從而原告依買賣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叁佰伍拾貳萬陸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即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周祖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劉飛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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