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23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罪之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О二號
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一四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凌晨零時許,在桃園縣桃園市○○○街○○號住處,因故與其配偶即告訴人 呂珠蓮 (按係大陸女子)發生爭執,竟基於傷害之犯意,徒手毆打告訴人,致其受有左胸瘀傷、後背瘀傷及右枕頭皮血腫等傷害。案經告訴人訴請偵辦,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普通傷害罪嫌。惟查,前開罪名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呂珠蓮於本院調查期間,與被告達成民事和解並辦妥協議離婚後,當庭撤回本件傷害告訴等情(本院八十九年十月九日訊問筆錄),此有和解書、離婚協議書及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揆諸前開法條意旨,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傅中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梁麗雲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