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67號上訴人即原告 劉群海
劉萬豐 劉麗美 劉美玲 兼共同送達代收人 劉源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利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請求將原判決廢棄。
查本件上訴人劉群海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另上訴人劉萬豐、劉麗美、劉美玲、劉源豐於第一審敗訴部分即上訴利益各為10萬元,各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費用總計9,150元(3,150+1,500×4=9,15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顏珮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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