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389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非訟代理人 陳信宏 相對人 劉佩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劉佩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與第三人 古燿標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67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7年12月10日起至117年12月10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劉佩玲於87年12月30日向聲請人借用1,390,000元,借款期限至94年12月30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詎相對人屆期未清償,尚欠本金共727,341元及利息、違約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1件、借款契約影本1件、額度動用申請書影本1件、客戶全行歸戶查詢影本1件、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四、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9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11月6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1年度司拍字第38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84│建│1511.13│10000分之31│└──┴───┴────┴───┴──┴─┴────┴──────┘┌────────────────────────────────────────┐│附表(建物)︰101年度司拍字第38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二│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1│72│台南市永康區│台南市永│11層樓房│31│31│平│鋼筋│2.│2.│平│全部│││7│勝利里中華一│康區兵南│鋼筋混凝│.5│.5│方│混凝│45│20│方│││││路203巷12號2│段84地號│土造│8│8│公│土造│││公│││││樓之5│││││尺││││尺││├──┴─┴──────┴────┴────┴─┴─┴─┴──┴─┴─┴─┴───┤│共同使用部分:兵南段920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4││共同使用部分:兵南段921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