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4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昀昇選任辯護人劉新安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董昀昇自民國壹佰零肆年壹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董昀昇因殺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而該罪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足認為被告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將難順利進行審判、執行程序,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3年10月9日起予以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經本院審理後,以被告犯有殺人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在案,此有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41號判決可稽。而被告經本院判處之上開刑期非輕,衡以常情,其本有為避免遭執行上開刑期而逃亡之可能,再佐以被告經本院當庭詢問其可否以新臺幣20萬元具保停止羈押,而被告表示其無意願提出上開保證金,則於被告無法提出本院認為合適之保證金之情形下,實無法擔保其確無逃亡之虞,是認被告前開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若未予羈押,顯難進行日後相關之審判、執行程序,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君杰
法官呂明燕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月7日
書記官賴易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