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 司鳳 小調字第87號給付借款調解事件於中華
民國99年4月12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
員如下:
司法事務官 周士翔
書記官 曾秀鳳
調解委員 高重雄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乙○○○ 到
相對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肆萬元,給付方法:自九十九年
五月十五日起每月十五日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仟元至清償
完畢為止,匯款方式: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屏東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戶名 林美伶 之戶內,如有一期未給付,尚
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權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如下: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曾秀鳳
司法事務官周士翔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