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9年度六簡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六簡字第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3月16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173,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王雅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斗六市○○路○○號)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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