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簡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中簡字第2305號
抗告人 甲○○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清償借款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
99年3月29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此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靜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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