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中簡字第428號
上訴人即原 乙○○
告
被上訴人即 三信公園華廈管理委員會
被告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信公園華廈管理委員會間債務人異議之
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4月2日本院第1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2054元,應徵第2
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柯崑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