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54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23日下午13時43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梁永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彰簡字第54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信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3月23日下午13時43分在
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羅秀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梁永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