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9年度沙易字第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沙易字第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
偵字第27758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乙○○、甲○○係夫妻,
共同在臺中縣○○鎮○○街○○號經營「育心文理補習班」。
民國98年10月8日晚上6時45分許,因該補習班學生下課聲音
吵雜,鄰居丙○○不堪受擾,乃前往該補習班外抗議,而與
乙○○、甲○○夫妻發生爭吵。乙○○、甲○○一時情緒失
控,在補習班老師及學生家長圍觀之狀況下,竟分別基於公
然侮辱之犯意,均對丙○○辱稱「大家都知道你精神有問題
」,甲○○另對丙○○辱稱「瘋婆子」等語,足生損害於丙
○○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嫌云云。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
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於本院已達成調解(99年度沙簡附民移調
字第1號),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
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純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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