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度苗小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88年苗小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苗小字第二十四號
原告廣哲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坤灝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十樓之十訴訟代理人 湯堯楨
楊高彥 住右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0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亦未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B法官羅永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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