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二七號
聲請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安非他命壹袋(重約壹佰陸拾點陸公克)、海洛因壹袋(重約玖點伍公克)為違禁物,應宣告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因扣案之被告所持有之安非他命壹袋(重約壹佰陸拾點陸公克)、海洛因壹袋(重約玖點伍公克)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後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安非他命壹袋(重約壹佰陸拾點陸公克)、海洛因壹袋(重約玖點伍公克),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一、二項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之規定,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施用、持有,係屬違禁物,並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查獲之毒品及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四十條後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陳學德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