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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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端輝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零陸拾玖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玖萬肆仟零肆拾玖元,折合銀元陸拾玖萬捌仟零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玖佰捌拾壹元,折合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叁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零陸拾玖元,尚欠新臺幣壹萬柒仟捌佰柒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周瑞芬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B書記官賴瓊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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