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號
聲請人丙○○右聲請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選任丙○○為原告乙○○對住在台中市○○路○○○號之被告甲○○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時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為原告乙○○之配偶,以原告目前神智不清,對人、地、事物無法正確判斷,欠缺訴訟能力,且為避免損害之擴大及時效之消滅,有為訴訟之必要,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依其所提之證件,均可認為真實。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六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陳如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