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三五號
原告萬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東釽 法定代理人 陳穗榮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第000000000號新型專利舉發案審查程序、行政救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或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偵查或審判,專利法第九十四條定有明文。前揭規定依專利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於新型專利亦準用之。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之訴訟標的為被告侵害其新型第一一八三一四號新型專利及追加專利,然查系爭原告所擁有之前述新型專利業經第三人 謝海山 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該舉發案尚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理中,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九十一年八月十四日(九一)智專三(三)○五○五四字第○九一一一○一五七四四號函在卷可稽,則在原告所擁有之新型專利是否存在,於專利主管機關認定前,本院認為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許瑞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