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065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陳碧華陳見福
陳可培 發支付命令,惟陳碧華等3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467,588元,應繳裁判費5,07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
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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