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19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上列原告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王菊華 聲請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3,43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