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鳳補字第423號
原 告 陳坤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美女 等20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527,500元(計算式:1,833平方公尺x持分30分之1x公告土
地現值25,000元=1,52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147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