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補字第105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雄補字第1055號
原   告 燁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勝裕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傑將金屬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傑將金屬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13,429元,應繳裁判費3,42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92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
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