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小字第39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沙小字第397號
原   告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 彬
原告因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石軒瑜 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
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57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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