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湖調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熊祖恩
熊 陳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法院認調解之聲請有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
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熊祖恩至民國103年6月24日
止,尚積欠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4萬457元,及其中4萬
8,035元自103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尚未清償(下稱系爭債權)。又訴外人即相對人熊
祖恩之父 熊仁傑 頃於94年間死亡,相對人熊祖恩並未拋棄繼
承,依法應為熊仁傑之繼承人,然相對人熊祖恩竟將所應繼
承遺產即坐落臺北市○○區○○段○○段000○號,門牌號
碼臺北市○○區○○路○○○巷○○○號4樓(下稱系爭建物
),與相對人熊陳秀枝辦理遺產分割登記為相對人熊陳秀枝
單獨所有,上開登記屬無償行為,且業已侵害聲請人系爭債
權之實現,爰依民法第244條之規定,向法院聲請調解,請
求塗銷相對人就系爭建物分割繼承登記,回復登記為被告公
同共有等語。並聲明:相對人熊陳秀枝應將系爭建物於95年
1月18日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予相對人公同共
有。
三、經查,熊仁傑之繼承人除相對人2人外,尚有訴外人 熊祖蔭
、 熊羿婷 等2人,且就系爭建物所為分割繼承登記,亦係依
訴外人熊祖蔭、熊羿婷與相對人所簽訂之遺產分割協議書辦
理等情,有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103年10月15日北市松地
資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繼承系統表、遺產分割協議
書在卷可查。則該遺產分割協議經撤銷、解除或終止前,相
對人就系爭建物所為遺產分割登記自仍為有效。是聲請人今
僅欲聲請塗銷系爭建物之分割繼承登記,卻未聲請撤銷該登
記所依據之遺產分割協議,亦未以熊仁傑之其他繼承人為相
對人而聲請調解,是依本件法律關係之性質及當事人之狀況
,
本件顯有可認定調解無成立之望之情形。爰依前揭規定,駁
回本件聲請人所為之聲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李昭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1日
書記官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