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96號原告 李坤鎔 被告苗栗縣政府稅務局法定代理人 黃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同年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雖原告對本件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108年10月8日以108年度救字第2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109年1月14日以108年度抗字第45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有上開裁定可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映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