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聲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龍良 代理人(法林志銘律師扶律師)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張家維
陳誌豪 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理人 吳伯修
吳兆偉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林益瑤 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理人 林岱怡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黃龍良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108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裁定免責,並於民國109年
4月7日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聲請復權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堪信為真。是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其聲請復權,揆諸首揭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歐明秀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