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佑振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485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0月7日下午3時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1日下午5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謝文嵐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壹仟捌佰陸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
十七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伍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1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
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楊銘仁
法官謝文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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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57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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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發票人│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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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7年3月25日│501,865元│97年3月25日│UC0000000│佑振有限公│華南商業銀行│
││││起至清償日止││司│高雄三民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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