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小字第141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中小字第1419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被   告  陳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887元,及自民國94年11月27日起至民
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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