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沙補字第151號
原   告  蔡晨鑫
上列原告與被告 關國興 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
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宏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