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0年度屏小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屏小字第248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吳立鴻
被   告  陳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9,995元,及自民國94年9月29
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與自104
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大眾Mu
ch現金卡申請書、現金卡約定事項、交易明細、合併案公告、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
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
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本院審酌原告所提
證據,堪認其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現金卡契約之法律關
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林政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
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書。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
上訴審判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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