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9年度士簡字第119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士簡字第1190號
原   告  吳蔡玉幼
被   告  吳武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9年度士簡字第1190號回復原狀等案
件(下稱系爭案件),原告欲聲請「就招牌拆除後所遺留其
餘23個鎖釘及孔洞」為補充判決等語。
三、經查,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22日言詞辯論時當庭向原告所
確認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起訴範圍(見本院卷第38頁背面),
分別為「於如附圖所示編號1之處(見本院卷第55頁)尚遺
有2個釘子」、「於如附圖所示編號2之處(見本院卷第56
頁)留有黑色汙損」,「於如附圖所示編號3之處(見本院
卷第57頁)則留有3個補過的白點」、「磁磚已有損壞,被
告應就系爭牆面側面部分污損及鎖釘應一併處理」等四部分
,此四部分已於判決書記載駁回之理由,而於判決主文中全
數駁回原告之訴,並無漏判之處,本件原告所聲請之部分,
或為上開第四部分,已經判決駁回(見判決書第3頁第2行
起),原告非不得於上訴程序救濟之,倘若非上開第四部分
之範疇,則本院亦無從予以補判。
四、綜上,原告聲請補充判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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