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簡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簡字第168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羅正宗
被   告 澎湖縣○○鄉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10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原告經管國有坐落澎湖縣○○鄉
○○段○○○○○○○號土地上面積31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
將土地返還原告,係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規定
為請求,而上開土地坐落於澎湖縣望安鄉,應專屬臺灣澎湖
地方法院管轄範圍,自應由臺灣澎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就
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
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1月26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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