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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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115號

原告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彩鳳 核發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016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46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余玟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5日

書記官于子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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