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83號
原告 蔡佳蓁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吳孟蓉 律師
被告 哈冀連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複代理人 連彬翰 律師
被告財團法人遠東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游開勤
被告遠東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王元仁
上列二被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鄭安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程伊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