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38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383號

原告 蔡佳蓁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

吳孟蓉 律師

被告 哈冀連

訴訟代理人 侯信逸 律師

複代理人 連彬翰 律師

被告財團法人遠東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游開勤

被告遠東科技大學

法定代理人 王元仁

上列二被告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

鄭安妤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王參和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程伊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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