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簡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簡字第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簡字第24號原告 蕭敦枝 被告 李添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改行簡易訴訟程序(原案號:本院102年度重訴字第499號)後,於民國102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叁拾玖萬陸仟柒佰元,及自民國10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萬肆仟叁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9萬67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於102年10月7日具狀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39萬6700元,及支票到期日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後於102年11月5日審理中又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9萬67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係屬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二、又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之變更或一部撤回,致其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或第2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主張之請求權基礎原係依據消費借貸法律關係,嗣於本院審理中,變更為票款給付請求權,並撤回原先之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是本件訴訟因原告為訴之撤回,致其訴訟標的已屬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範圍,本院爰依職權改行簡易訴訟程序。
三、復按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之一造不到場者,得依到場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而為一造辯論之判決,併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從事漁貨買賣,訴外人 李春尾 開設侑園餐廳,向原告長期購買漁貨,期間李春尾以附表所示被告所簽發,付款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豐原分行之支票,支付貨款,惟如附表所示被告所簽發之支票屆期均遭退票未獲兌現,為此依票款給付請求權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二、本件原告前開主張其持有被告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付款人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豐原分行),詎屆期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竟未獲支付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支票、退票理由書各6紙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及陳述,則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三、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支票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126條及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為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即應擔保系爭支票票款之支付甚明。從而,原告依票款給付請求權請求被告給付票款639萬67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2年8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訴訟費用計6萬436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應由敗訴之被告負擔。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爰不待原告之聲請,諭知假執行之宣告如主文第3項所示。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5日
書記官陳靖騰附表:
┌─┬─────┬─────┬──────┬──────┐│編│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新│提示日││號│││臺幣)││├─┼─────┼─────┼──────┼──────┤│1│VG0000000│101年12月│150萬元│102年8月13日││││20日│││├─┼─────┼─────┼──────┼──────┤│2│VG0000000│101年12月│19萬6700元│101年12月10││││10日││日│├─┼─────┼─────┼──────┼──────┤│3│VG0000000│101年12月│50萬元│101年12月17││││15日││日│├─┼─────┼─────┼──────┼──────┤│4│VG0000000│101年12月│60萬元│101年12月17││││15日││日│├─┼─────┼─────┼──────┼──────┤│5│VG0000000│101年12月│230萬元│101年12月5日││││5日│││││││││├─┼─────┼─────┼──────┼──────┤│6│VG0000000│101年12月│130萬元│101年12月20││││20日││日│└─┴─────┴─────┴──────┴──────┘(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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