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斗補字第15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石素姝 等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並按被告人數提
出繕本,逾期即駁回其訴,並得依法處新台幣6萬元以下之罰鍰
,特此裁定。
一、被繼承人 陳村保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石素
妹、 盧湖 、 盧許來于 、 盧永寬 、 盧祺三 、 盧祺欽 、 盧祺旺 、
陳盧準 、 賴盧品 、 羅盧華蘭 、 盧陳雪花 、 盧文明 、 盧文吉 、
盧文宗 、 盧文和 、 盧月琴 、 王論 、 王正吉 、 王正展 、 王炳珍
、 吳王美 、 鐘王月里 、張 王碧連 、 陳村松 、俞 陳阿敏 、高陳
梅雪、 陳秀蓮 、 陳秀娥 、 陳秀子 、 陳秀燕 、 石柏樹 、 石畯豐
、 范石如琚 、 石素環 、 石秀玉 、 石艷紅 、 陳國仁 等人之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前開各繼承人每人應繼分之具體比例(依 昭穆 輩份、配偶或
血親等關係及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第1140條、第1141
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
三、前開各繼承人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
地經乘以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後,得出每人應有部分之比
例?並更正訴之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