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2年度沙補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沙補字第47號
原   告  李清煌
被   告  廖素霞
一、上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79,560
  元(計算式:268平方公尺X670元/平方公尺=179,560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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