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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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孟峯 被告甲○○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4,9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4年9月5日
民事庭法官曾宗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書記官蕭家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