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四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三六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各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三月及八月確定後,合併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以法矯字第0九四00二八四九九號函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日期為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九日(已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一二四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五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陳君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