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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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監宣字第4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監宣字第457號聲請人 李芳枝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李芳枝之身分證字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楊馥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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