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45號上訴人即被告飛行白宮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夏學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科翰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