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沙簡字第325號
原 告 柯秋育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 律師
複代理 人 吳俊彥
被 告 洪陳美枝
訴訟代理人 陳美莉
被 告 洪朝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月10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院沙鹿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