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169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6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傑企業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瑞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洪廖金蔥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7,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鄧德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更多裁判書